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10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2007年4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了《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全面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的紧迫任务,对于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必须遵循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重要性,切实把贯彻实施《指导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大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把《指导意见》贯彻到矿井和全体从业人员
(一)做好《指导意见》的传达贯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和传达贯彻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拟将《指导意见》及名词解释等有关文件编印成册,发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需要进行复制,发至各个小煤矿及生产、辅助单位,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人手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