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名词解释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 总则
1.1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启动Ⅰ级响应的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7.1);
(2)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处置的重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尾矿库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信息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