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7〕1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局组织编制的《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五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 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紧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