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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7〕10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局组织编制的《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五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 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紧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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