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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运动员在治疗急性或慢性伤病过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损害。
  (三)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只是为了使身体恢复至正常状态,而不会产生任何增强运动能力的作用。除病理原因外,不允许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提高内源性激素水平。
  (四)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疗目的而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
  第十一条 除对运动员进行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受理任何后补方式提交的申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严格按照《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批准书》)的要求用药。对未按照《批准书》要求用药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撤消对该运动员的《批准书》。
  运动员在批准时限之外仍需继续使用《批准书》中批准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批准书》,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及《批准书》编号。
  第十四条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运动员在获得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批准书》后,应当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

  我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申请因治疗目的使用《兴奋剂目录》中的禁用物质或方法。

  1. 运动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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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                     │
│注册单位:           代表单位: │
│                     │
│注册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                     │
│项目:             小项/位  │
│置:                   │
│                     │
│通讯地址:邮编:             │
│                     │
│联系电话:           传真:   │
│                     │
│手机:             电子邮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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