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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7名以上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
  第五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在审批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应征求2名以上同科专家的意见。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对运动员的医疗信息保密。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有关病历(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包括简易程序和标准程序。
  第八条 简易程序是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收到运动员提交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后,立即审核批准,运动员即可使用。
  运动员申请使用以下禁用物质时,适用治疗用药豁免的简易程序:
  (一)运动员在赛内或赛外通过吸入方法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
  (二)运动员在赛内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如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注射及吸入)。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禁用物质外,运动员申请使用兴奋剂目录中其它禁用物质和方法时,适用标准程序。
  运动员申请在赛内使用上述禁用物质或方法,应当在比赛开始之日的21天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申请赛外使用,应当在使用前提交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之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对批准使用的出具《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对不批准使用的,将申请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标准:
  (一)确实没有其它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措施治疗运动员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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