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3日)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
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了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三月三十日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
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或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应向该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应依照《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不能同时向一个以上体育组织或反兴奋剂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