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书(见附件);
2.附证材料:能够体现申报单位技术研发水平(如近3年承担省级以上课题的任务书,获得专利、新产品的证书,各种相关奖励的荣誉证书等)、科技创新能力(如人员素质情况、研发条件、科研合作协议等)以及财务状况(资产评估证明、近2年的现金流量表、银行信誉等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
1.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书》可从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http//www.app.gov.cn)或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网站下载(http//www.foodcaas.ac.cn)。
2.申报文件一式10份,请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版。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科教质量处
联 系 人:詹 斌、姜 倩
联系电话:010-64192713 64192712
E-mail: kabc625@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附件: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
专业分中心申报书
中心名称:
行业领域:
申报单位: (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制
二○○七年四月
填 报 说 明
1.《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书》(简称申报书)适用范围:为申报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简称分中心)而设计。
2.本申报书是认定分中心的主要材料之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打印出完整申报书。申报书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申报书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栏目不得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无”,数据统一取小数点后2位。
3.中心名称及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全称;行业领域指所属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和传统农产品等领域。
4.本申报书填好后与附件资料统一装订,一式10份。
5.所有资料一律按A4纸标准大小提供(原件除外),另外还需要提供申报书的电子版材料。
6.所有上报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
7.本表中依托单位指分中心的组建单位;地方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指省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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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 │
│ │ │ 单位 │ │
├────┼──────────────────────────┼────┼─────────┤
│通讯地址│ │邮 编 │ │
├────┼───┬──┬─────────┬─────────┼────┼─────────┤
│单位法定│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最高学历 │身份证号│ 电话(含区号) │
│代表人情│ │ │ │ │ 码 │ │
│ 况 ├───┼──┼─────────┼─────────┼────┼─────────┤
│ │ │ │ │ │ │ │
├────┼───┼──┼─────────┴─────────┼────┼─────────┤
│ 联系人 │ │电话│ │传 真 │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信用等级│ │
├────┼──────┴─────────┴─────────┴────┴─────────┤
│第一承担│ □大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其他 │
│单位性质│ │
├────┼───┬───────┬─────────┬──────────────┬────┤
│职工总数│ 人│其中本科以上人│ 人 │ 其中研发人员 │ 人 │
│ │ │员 │ │ │ │
├────┴───┼───────┴─────────┼──────────────┼────┤
│上年末资产总额 │ 万元│上年支出总额 │ 万元│
├────────┼─────────────────┼──────────────┼────┤
│上年度经费总收入│ 万元│其中:研发支出 │ 万元│
├────────┼─────────────────┼──────────────┼────┤
│其中:政府资助总│ 万元│上年度交税总额 │ 万元│
│收入 │ │ │ │
├────────┼─────────────────┼──────────────┼────┤
│技术开发总收入 │ 万元│上年结余经费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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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高技术或产品 │获奖、应用及效益情况 │
├──────────────────────────┼───────────────────┤
│1. │ │
├──────────────────────────┼───────────────────┤
│2. │ │
├──────────────────────────┼───────────────────┤
│3. │ │
├──────────────────────────┼───────────────────┤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