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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于1小时之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是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继续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事故应当一起一报,不得采用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的方式;对于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通过电话和传真上报。三是要规范事故报告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的要求,详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程名称、企业名称和资质资格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四是要坚决避免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且履行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五项职责。二是要及时提交和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尤其是要客观、合理地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秘密。对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提出有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建议,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

  五、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是要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二是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权限进行处理。建设部负责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企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等的处罚工作;各地应向建设部提出对上述范围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但不得越级处理。三是要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禁替有关单位和人员开脱和说情。四是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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