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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建质[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规范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了事故等级,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形式日趋多元化以及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新形势下,《条例》必将对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发挥关键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加大各项措施力度,推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贯《条例》

  各地要组织本地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把对《条例》的宣贯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与《刑法修正案(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深入的学习、培训和宣贯,使从业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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