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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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