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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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