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
(深证上[2007]60号 2007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防范和减少市场传闻对证券交易的影响,规范上市公司澄清公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传闻是指公共传媒传播的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或引起不必要的猜测。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明确内幕人士的保密义务,防止因重大信息泄漏导致传闻产生。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