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违反《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明显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暂不予备案,通知审批机关自行纠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号,向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八、内地教育培训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办学项目的备案和批准书编号,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编号申请报告式样
2. 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3. 暂不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1
编号申请报告式样
×××字[200×] ×××号
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办学项目)备案编号的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经研究,我厅(局)批准×××(指中国教育培训机构或内地教育培训机构)与×××(指外国教育机构或港澳台地区教育培训机构)合作举办××××××(项目),实施××××××(须明确办学类别和层次)教育培训。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予备案并核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
附件:《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