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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已缴费但不能单独提供“4050”人员缴费数额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核定的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对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内部医药费报销制度的企业,以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比例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4050”人员的医药费报销。
  (二)享受经济补偿金补助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人员主要为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2006年人均不超过6000元、2007年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所属总公司帮助解决。
  五、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的要求和基本程序
  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年终时,中央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单、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财务状况、人员状况、软件信息等相关资料,以及各地专员办的审核结果进行统一清算。
  (一)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7年1月底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1.企业2003、2004、2005年度财务报表;
  2.2006年度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内部医药费报销规定;
  3.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专账;
  4.“4050”人员名册;
  5.《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
  6.《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7.《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 (附件3)及相关资料。
  (二)专员办需在附件1、2、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须及时反馈企业限期修改。专员办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三)中央管理企业将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的报表等材料上报总公司后,总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包括附件1、2)、软盘及单独汇总的经济补偿金报告和相关附件(附件3、4)等一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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