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KBC Asset Management N.V.):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则核准公司章程,公司住所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
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比例为: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76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KBC Asset Management N.V.)出资与735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注册资本的49%。
三、核准彭振明、易强、符刃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彭振明任董事长、易强任总经理、符刃任督察长不持异议。易强、符刃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在事后10日内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