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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正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正同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36号)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请示》(国联安司发[2006]9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石正同(香港护照号码:HA0049861)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石正同任你公司副总经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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