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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2006年10月25日 财关税[2006]10号)


国土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一五”期间保留并调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土资源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勘探开发项目、各项目申请免税的物资进口额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五、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经审定的项目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对下属项目单位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予以认定,项目单位将经认定的进口物资清单送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直接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附1所列《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以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商品名称或税则归类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七、在《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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