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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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