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06年7月-12月,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都组织开展了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11月下旬,我部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对山西、山东、黑龙江、安徽、贵州、湖南、广东、四川8个省开展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全国开展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自2004-2005年全国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厅局对血液安全非常重视,都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通知》下发后,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了对辖区内各市(地)落实情况的抽查工作。各市(地)分别由政府或卫生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采供血机构和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天津市卫生局成立了血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了县 (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四川省卫生厅将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开展血站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目标管理;黑龙江省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厅派出检查组开展对口交叉检查;上海市各区县制作血液安全宣传板在医疗机构巡回展出,通过媒体对血液安全监督情况进行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强宣传,既向公众宣传了血液安全的重要性,又强化了社会监督。
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我部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培训的基础上,山西、广东、云南、江西、宁夏等省(区)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监督骨干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培训工作。四川、广东、上海等省(市)编制了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指南或工作规范,指导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要求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各级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活动,使违法违规采供血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针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地积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5894人次,检查血站645户次,单采血浆站(以下简称浆站)131户次,临床用血医疗机构14300户次,其中不合格773户次(血站47户次,浆站12户次,临床用血医疗机构714户次),行政处罚59户次。通过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血液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了《
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同时,也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血液安全法律意识和血液安全监督的能力,锻炼了卫生监督队伍,为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