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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公告
(工商广公字〔2007〕4号)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月28日、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经济生活(生活、公共)频道、卫视频道,2月28日、3月16日各省会(首府)城市晚报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进行了监测检查。现将监测发现的涉嫌虚假和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通脉强肾酒”药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的羊城晚报。广告中有关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该药品广告审查批准的内容,使用大量消费者和患者名义为药品功效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虫草双参酒”药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16日的成都晚报。该药品广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内容,使用消费者和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快邦片”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16日的南昌晚报。广告中有关该产品能增强性功能的宣传,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使用消费者的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南京京华医院医疗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的扬子晚报。该广告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医疗广告,在“治疗耳鼻咽喉疾病的新突破”宣传中,介绍低温等离子消融术等医疗专业技术,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北京同仁长虹医院医疗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16日的今晚报。该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宣传治疗癫痫的诊疗方法以及医疗技术,隐含保证治愈,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非瘦不可除脂蛋白冲剂”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27日的宁夏卫视频道。该广告夸大食品功效,不科学表示食品减肥效果,使用消费者形象和名义作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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