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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
 (1988年2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和租金的按时收取,现对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问题统一要求如下:
  一、国内企业如拟通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事先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外汇管理局(分局)本着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原则予以审批。国内企业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年度的租金偿付计划报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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