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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第4号--证券投资

  第一条 为确保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证券类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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