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根据各地实际适当上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探索试行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建设,完善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