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天津远博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的意见
(商办信函〔2007〕17号)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对申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意见的函》收悉。
依据《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对天津远博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电子认证服务的有关材料提出如下意见:
一、材料中申请单位为“天津远博网络有限公司”,但又多次提及“天津市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由于行政许可对象是唯一的,不能混淆,如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开展电子认证的服务主体就应该是获得行政许可的申请对象,不能以任何其他名义开展电子认证业务,因此建议申请单位书面澄清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