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期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四、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不得迟于楼盘开始销售的时间。
五、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的检查监督由市建委组织,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监督管理由市建工局负责;销售现场建筑节能公示监督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建设、建工、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意见对所辖范围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公示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凡发现不按本条第一款实施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实施意见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南京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项目节能公示格式
南京市公共建筑项目节能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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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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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幢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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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屋 面 保 温 │保温材料种类│ │
│筑│ ├──────┼─────────────────────────┤
│ │ │保温层厚度(│ │
│ │ │ mm) │ │
│ ├────────────┼──────┼─────────────────────────┤
│ │外 墙 │ 墙体材料 │ │
│ │ ├──────┼─────────────────────────┤
│ │ │ 保温型式 │ │
│ │ ├──────┼─────────────────────────┤
│ │ │保温材料种类│ │
│ │ ├──────┼─────────────────────────┤
│ │ │保温层厚度(│ │
│ │ │ mm) │ │
│ ├────────────┼──────┼──────────────┬──────────┤
│ │单一朝向外窗 │ 分项│ 窗 型 │ 遮阳措施 │
│ │ │朝向 │ │ │
│ │ ├──────┼──────────────┼──────────┤
│ │ │ 北 │ │ │
│ │ │ │ │ │
│ │ ├──────┼──────────────┼──────────┤
│ │ │ 东 │ │ │
│ │ │ │ │ │
│ │ ├──────┼──────────────┼──────────┤
│ │ │ 南 │ │ │
│ │ │ │ │ │
│ │ ├──────┼──────────────┼──────────┤
│ │ │ 西 │ │ │
│ │ │ │ │ │
├─┼────────────┼──────┴──────────────┴──────────┤
│空│ 空调系统形式 │ │
│调├────────────┼──────┬─────────────────────────┤
│ │ 机组类型 │ 冷 源 │ │
│ │ ├──────┼─────────────────────────┤
│ │ │热 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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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功能房间名称 │ │ │ │ │
│ │ │ │ │ │ │
│电│分项指标 │ │ │ │ │
│气├────────────┼──────┼─────────┼─────────┼─────┤
│ │ 照度标准(lx) │ │ │ │ │
│ ├────────────┼──────┼─────────┼─────────┼─────┤
│ │功率密度(w/m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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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节能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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