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转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函
(建科节函[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就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内容、时间、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定。该意见操作性较强,对于规范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具有明显作用。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件:《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科(2007)242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房管局(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现将《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 143 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第 237 号《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和《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现就我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提出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