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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利工作站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配合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利工作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

  第七条 申报专利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大中型、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突出的小企业也可申报;

  (二)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自身对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有迫切需要;

  (四)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与专利审查工作相关性较高;

  (五)具备设立专利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必要的物质条件,具有办公场地,可挂靠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申报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设站可行性调研和论证。

  第九条 企业申报时应当提交企业正式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申报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背景、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介绍;专利工作站预规划应包括设站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和设站方案,以及设站工作周期内计划开展的工作和对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企业申报,须出具推荐函。每年3月底前同时以正式纸件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将汇总的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函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情况特殊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设站。申报时参照上述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同时应向所在区域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设站的企业进行考查,择优认定。

  第十二条 优先考虑在下列企业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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