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工作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企业的组织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的载体,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企业专利事务援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援助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专利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包括:
(一)制定、申报和实施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企业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
(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利审查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
(四)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
(五)进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研究;
(六)根据情况需要接受交流人员进站交流。
本条第四款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下同。
第四条 专利工作站依照《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