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专利工作站为纽带组织本区域内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指定专人负责专利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可兼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专利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中运用专利工作站机制组织专利交流活动。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要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创新等企业活动,对涉及需要专利交流的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拟定合理的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

  设有专利工作站的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应同时做好企业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除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专利交流活动之外,还可以包括自行开展的其他专利交流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
  情况特殊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交流活动计划,同时应向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把企业专利交流作为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统一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专利工作站申报企业专利交流活动计划。地方知识产权局将企业、专利工作站申报的企业专利交流活动计划汇总,形成当年度地方总体专利交流活动申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申报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当年度全国企业专利交流工作计划。按照统一计划和企业申报的要求确定各企业(专利工作站)具体交流活动方案,组织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指定工作组负责人。

  第九条 交流活动形式包括:

  (一)单个企业单独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二)区域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三)行业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四)其他合适形式。

  第十条 交流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开展。具体组织专利交流活动时,由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活动方案的落实,指派专人负责,并委派人员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参加企业专利交流活动。举办交流活动的企业、专利工作站按照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