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997年8月2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的以下各类进出口企业。
(一)外贸公司: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具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贸公司获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后,仍视为外贸公司。
(二)外经公司:指经外经贸部批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设计、勘察、咨询监理等业务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外经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仍视为外经公司。
(三)生产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科研院所: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及其直属企业。
(五)商业物资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供销、物资和粮食系统的企业。
(六)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指经由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只能开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不得经营一般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七)加工装配服务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主要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三来一补”合同和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企业。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指在沿陆地边境线与邻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和边境开放城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经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外经贸部核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九)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批准,可出口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产品、纪念品、收藏品及中成药等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生产旅游产品的企业和经营旅游产品的商业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