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影响核电厂安全的重大设计改进,以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重点,开展安全评价的独立验证工作。
三、核安全导则
凡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在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申请受理时有效的核安全导则,均应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不同于核安全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核安全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对于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中关于确定论事故分析的要求,可以采用参考电站的分析方法和假设,且分析到与参考电站相同的状态。
为进一步提高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的安全水平,并为新导则的修订、实施积累经验,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应积极参考使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已正式发布的新版导则。
四、设计和建造的标准
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设计和建造的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法国RCC系列标准,并适当考虑设计自主化、设备本地化引起的标准适应性替代问题,具体的标准和版本如下:
1、RCC-P 900MWe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1991第四版加1995修订)。
2、RCC-M 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2000版及2002年补遗)。
3、RCC-E 压水堆核电站核岛电气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1993版,其中数字化仪控部分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鉴定标准,或遵照RCC-E2002版)。
4、RCC-I 压水堆核电站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1983版加1987年应用)。对1997版适用的部分积极加以参照。
5、RCC-C 900MWe压水堆核电厂燃料组件设计和建造规则(1998版)。
6、RSEM 压水堆核电厂在役检查规则(1997版加2000修订)。
7、RCC-G 900MWe核电站土建设计和建造规则(1986版)。
关于RCC-G的补充要求:对于保持原有设计的子项,应以适用的新标准(如EJ/T系列)对典型厂房开展对比核算工作。对于新设计子项,应选择适用的新版标准(如EJ/T系列)设计,对于EJ/T中未涵盖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补充参考国内外适用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关于设备本地化和多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