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化公司驻加蓬代表处变更为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加蓬分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285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公司关于取消中化公司驻加蓬代表处后改设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加蓬分公司的请示》(中化规〔2007〕2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化公司驻加蓬代表处变更为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加蓬分公司。
二、分公司业务范围为:以母公司名义开展调查、研究市场信息,联络客户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分公司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我驻加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