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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7]4号 2007年1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5年、2006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规定,现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仍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继续保留,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规定执行;库区维护基金和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的有关规定,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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