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略)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