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的测定,将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诊断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选择已批准上市产品,采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equivalent)。
2.1 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批准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使用目的和范围,主要性能指标、标准品或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参考值(参考范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能够进行科学的分析。
2.2 研究对象的选择原则同1.3。
2.3 关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
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3.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前产品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达到变更前产品的质量水平。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
(二)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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