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辖区发放的拖拉机牌证和驾驶证,要按省、市、县进行分类,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公告后移交给所属的省、地(市)和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并配合接收单位做好拖拉机及驾驶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低速汽车和三轮汽车,要主动移交给公安部门。
(四)总结规范阶段(2007年10-11月)。各地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目标和措施进行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修改相关依据和标准,建立健全登记申领工作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主要负责人主抓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农机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专项整治与业务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努力遏制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在整治期间,我部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地(市)、县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掌握各地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协助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地方开展好每一个步骤的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彻底、见成效。
(三)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与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做好移交和接收工作,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整治工作。省际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协作查处机制,及时沟通情况,组织查处,防止再发生新的跨省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和驾驶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