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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以及《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照检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情况,清理违规登记和办理驾驶证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此次整治重点:

  (一)坚决打击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行为。

  (二)清理整治跨行政区域、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以及违规发放“九二式”牌证、“NJ”牌证等行为。

  (三)清理整治为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发证等、给不具备驾驶人申领资格的发证等行为。

  (四)严肃查处委托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个人代理发牌发证的行为。

  (五)严格整顿不按工作流程进行拖拉机登记和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行为。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5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规范,广泛宣传开展规范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高认识;要以典型的案例作警示,提高广大农机监理人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步骤及各阶段的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制,为开展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二)摸底自查阶段(2007年6-7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组织进行排查清理,摸清情况,查出原因,提出对策,并做好阶段总结。对已违规登记的拖拉机和违规办理的驾驶证进行统计,填写违规登记拖拉机情况表(见附件1)和违规办理驾驶证登记表(见附件2),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档案的清理完善工作。

  (三)整顿处置阶段(2007年8-9月)。各地根据排查情况分门别类地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统一编制移交清单,组织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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