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地下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各自安全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勘探、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工程地质及水文等有关资料,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地下建设工程的特点,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合理选择施工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作业,严防施工过程中坍塌、坠落、突水、突泥、爆炸等事故发生。
四、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下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要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为指导,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施工企业在发生险情时,要坚持科学抢险、安全施救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制定详细抢险救援技术措施,精心地组织抢险救援。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援,不得延误救援时机。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每一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找出管理、技术、规章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按照《
安全生产法》、《
刑法修正案(六)》、《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