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评估由专家组主持,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召开座谈会、审查实验室年度报告、抽查实验记录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情况及其效果;
(二)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三)建设计划或运行计划执行情况;
(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特别是人员的开放流动情况;
(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未署名的成果不参加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国家测绘局审核专家评估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实验室评估。未提出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申请或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资格。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国家测绘局在下一评估期内的项目经费安排中根据科技计划予以优先资助。
第三十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合理安排评估时间,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