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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可承担本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但一般不得超过开放课题总经费的50%。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开放课题不得同时超过两项。开放课题执行国家有关的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对仪器设备、数据、资料和成果等的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推荐奖励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以学术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成果展示会、技术培训等不同形式定期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测绘局。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每五年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同时,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可选择部分实验室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每年4月1日前,国家测绘局确定本年度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正式提交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遴选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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