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成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在测绘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领域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具有优秀的科技人才和相应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并能够提供开放使用,所提出的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国家测绘局关于实验室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应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联合申报单位应共同填报《申请书》,并分别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必要时,国家测绘局将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二)根据审查意见,申报单位编制《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
国家测绘局组织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论证委员会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提纲见附件三)。
(三)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参考论证委员会意见,国家测绘局提出是否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意见。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实验室,将通知申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见附件四)。
《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查合格后,国家测绘局将正式批准成立实验室,并命名和授牌。申报单位按《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是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测绘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三)制定实验室建设的相关管理政策;
(四)聘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五)组织进行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
(六)从现有实验室中,整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