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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5年度或2006年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七)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八)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一)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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