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上述材料中与《典当管理办法》是否一致,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七十条规定,细划本地新增典当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城市发展典当业。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省可指定2家以上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2号公告,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地应于2007年5月21日-31日之间,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3、4)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略)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