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继续使用钴源倒运容器的函
(国核安函〔2007〕29号)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新器股〔2007〕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鉴于你公司设计、制造的FCo70-YQ医用Co-60源倒运容器已使用三十多年,未发生过放射性污染事故,此外,我局已于2005年批复该型容器按特殊安排方式的运输活动,因此,同意你公司以特殊安排的方式继续使用该型货包实施医用Co-60源的运输活动。
在运输活动中,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局《关于同意使用钴源倒运容器运输的复函》(环函〔2005〕110号)规定的除第五、第八、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特殊安排方式的装运活动仅限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其序列号为CN/002/X-96(NNSA)(Rev.1)。
二、在运输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运输计划分别报送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装运和途中有货包重大操作的省级环保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