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将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