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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严格技术准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严格执行规定。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的定期评估。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执业、规范行为,保证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我部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完善相关设施,健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医务人员要按照技术管理规范、伦理原则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指南等规定,规范诊疗行为,确保活体器官捐献人和人体器官移植患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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