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局领导收到批复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2、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市场处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行管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对于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处应当在本处工作日期限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召开司务会审查的建议,经分管司领导审核并报行管司司长同意后,召开司务会:
(一)申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
(二)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
(三)出版单位申请地图编制甲级资质的;
(四)需要司务会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资质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经审查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行管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六),报市场处负责人。
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涉及本规定第四条会审内容的,征求有关司意见。
分管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甲级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七)或者《甲级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八),报市场处负责人。
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甲级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甲级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市场处。
第十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甲测退字(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