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测办[2007]26号)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完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和方式,按照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行业管理司对2004年7月制定的《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送达申请单位。
第四条 审查
1、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见附件四),报市场处负责人。
2、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3、分管司领导审核市场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对不需会审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对需要会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单位,依法予以受理的,行管司将申请材料送成果司进行保密审查。成果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行管司。
第五条 会审
1、拟批准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基础测绘地图编制专业甲级资质,由国土司参加会审;拟批准公开版地图编制(含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甲级资质,由成果司参加会审。
2、根据会审意见,分管司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 公示
1、市场处收到分管司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见附件五),经行管司司长签署意见后,随同审查表及申请表一并报分管局领导。
2、分管局领导收到公示意见表后,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3、根据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行管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 决定
1、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市场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