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停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
各地要抓紧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核准(审批)的违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对拒不停止施工和实施整改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10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和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按建设项目管理等原则。要坚持资源整合后煤矿最低规模标准,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资源整合方案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保整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到整合方案按程序批准、下达、启动,所有整合煤矿进入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阶段。
六、依法打击非法和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关闭的煤矿、列入关闭公告名单的煤矿和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煤矿的监管,坚决防止已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和被列入资源整合的煤矿继续组织生产。要抓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要以此为依据加强监管、监察。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有关证照之间的关系,着重解决证照有效期限短和变更频繁等问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在依法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作出吊销、暂扣处罚时,应及时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