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济税源调查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实现应征、上缴入库税收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征管措施实施情况,税制变化、政策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经济税源调查可采取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案头调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调查目的,科学确定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建立税收分析档案。要对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文字资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连续性分析,充分挖掘使用税收分析档案资料,深化本级税收分析,并按规定层层上报。

第四章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获取和查阅税收及相关资料-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图表-分析人员共同研究讨论收入形势和分析重点-撰写内部分析报告-专题会议研究-及时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收入情况-整理税收分析档案-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税收及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税收月快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资料、税收分析档案等税收情况,以及有关经济税源信息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等要将上述相关数据信息融入到月度税收分析中,以扩展月度税收分析的数据源和信息量,丰富月度税收分析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月度税收分析时间要求税务总局每个月份终了后5日内完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和情况搜集;6日内完成会计统计报表数据采集;25日内完成重点税源监控资料采集;10日内完成税收分析报告;15日内税务总局召开办公会专题分析税收收入,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按要求完成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税收完成情况报告;15日内完成对各省收入情况通报;整理税收分析档案各地上述税收分析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提前。

  第二十二条 月度税收分析报告、通报和分析档案。税收收入(或税种、行业税收)同比增幅超过30%或出现下降的省税务机关月份终了后4日内向税务总局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省税务机关月份终了后10日内正式行文向税务总局报告、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收入情况;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分析档案。币、县税务机关上述税收分析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提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